泰安市能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
| ||||
第一条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泰安市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泰安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泰安市能源局(以下简称市能源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市能源局贯彻党中央关于能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能源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能源发展和改革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起草全市能源发展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能源体制改革,拟订有关改革方案,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织拟订全市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产业政策以及相关标准。研究提出全市有关能源重大项目布局的建议,参与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核相关工作。拟订核电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市农村能源发展工作。 (三)组织推进能源关键设备研发以及相关重大科研项目,指导能源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协调相关重点示范工程,负责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四)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参与研究全市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建议,指导、监督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 (五)负责全市能源预测预警,监测分析能源市场供求变化,发布能源信息,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能源保障。 (六)负责全市能源行业管理。负责全市油区管理。承担全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煤矿工程质量监督和压煤建筑物搬迁管理有关工作。 (七)负责全市能源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市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八)参与拟订全市与能源相关的资源、财税、环保以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负责能源行业对外合作与交流,协调市际以及省外能源开发利用。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全面推行“贴心代办,一次办好”改革及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率,加强监督管理,创新监管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 1.推进能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能源供给体系质量,加快优化能源结构,壮大清洁能源产业,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 2.强化能源行业管理,加强能源法制建设,推进能源体制改革,提升能源高质量发展水平,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群众美好生活提供坚实的能源保障。 3.加强监督管理,创新监管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着力加强安全生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保持能源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十一)关于电动汽车以及充电设施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省电动汽车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拟订我市相关规划、政策,指导我市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市能源局牵头负责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的相关工作,根据电动汽车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负责将其与全市能源规划相衔接。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电动汽车以及充电设施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并发布地方标准,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市能源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加挂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科牌子)。负责文电、会务、督查、信息、宣传、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值班、安全等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政务舆情、综合性文稿起草、局机关信息化建设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全市能源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组织起草全市能源规范性文件。负责组织能源重大发展战略政策的调查研究。承担能源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负责重大行政处罚、规范性文件等的合法性审查。负责推进全市能源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编制系统内权责清单。负责有关政策性文稿起草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承担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负责组织拟订全市能源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产业政策。负责衔接平衡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专项规划。负责研究提出全市能源重大项目建设布局建议。参与研究全市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指导、监督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全市能源行业统计和预测预警等工作。负责能源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二)煤炭油气科(加挂安全监管科牌子)。负责拟订全市煤炭开发等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煤矿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全市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推动市外省外煤炭基地建设工作。承担全市压煤建筑物搬迁以及房屋斑裂维修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拟订全市油气开发有关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推进全市天然气供应保障和储气设施等应急能力建设。承担全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督促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主体责任。负责全市油区管理。负责全市能源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市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依法监督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参与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三)电力和新能源科(加挂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科牌子)。负责拟订全市火电、电网和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负责编制下达公益性、调节性等发用电量计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和实施年度电力生产和供应保障预案,平衡电力资源,协调处理电力生产和电网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电力市场建设、电力需求侧管理和电力调度管理有关工作。负责拟订全市新能源、水能、生物质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计划以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市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农村能源发展。负责全市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研究拟订行业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提高能源效率的政策措施。组织推进全市能源关键设备研发、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实施重点科技专项和重点示范工程,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参与拟订全市能源行业地方性标准。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第五条 市能源局机关行政编制1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科级领导职数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3名。 第六条 市能源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泰安市委办公室、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中共泰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承担,其调整由中共泰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1日起施行。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