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信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日期:2019-06-20访问次数: 字号:[ ]


       第一条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泰安市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泰安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泰安市信访局(以下简称市信访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领导和管理,同时承担市委相关信访工作,为正县级。

    第三条  市信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处理人民群众、境外人士、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向市委、市政府及其领导同志的来信,办理通过互联网、传真、电话等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接待到市委、市政府上访的群众。

       (二) 通过信访渠道汇总分析对市委、市政府工作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出的重要意见建议,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三)承办省委、省政府以及省信访局批转的信访事项,承办市委、市政府批转的信访事项。

       (四)对紧急重大的信访问题和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以及人事分离、人户分离、人事户分离的信访问题,进行督促查办、协调处理或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调查。

       (五)向有关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单位)转送、交办和督查来信来访问题,并审查处理结果。对市委、市政府批转和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做好处理结果的反馈。

     (六)综合分析、调查研究来信来访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反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或建议。 

      (七) 加强信访法规宣传教育,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单位)的信访工作。

  (八)组织全市信访工作年度目标管理,提出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的意见或建议。

  (九)承担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全面推行贴心代办,一次办好改革,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落实首办责任制,加大对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力度,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

    第四条  市信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印信、会务、督查、机要、保密、档案、应急、值班、安全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考核以及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公务接待、公车管理、后勤保障、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市信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调研科。负责信访情况和信访动态的综合分析,提出合理化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开展调查研究,加强理论探索,总结推广信访工作经验。负责全市信访数据统计分析工作和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相关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综合性文稿、领导讲话、文电材料的起草、审核工作。承担信访法规及信访工作宣传、新闻发布、建议提案办理等有关工作。负责推进本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编制权责清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

  (三)接访科(挂市信访教育接待站牌子)。负责接待处理群众到市委、市政府的来访,协助省信访局做好本市到省上访事项的协调处置工作。承办国家信访局,省委、省政府和省信访局转送、交办的来访事项,向有关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单位)转送、交办来访事项。组织协调有关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单位)开展联合接访工作。负责市接访中心(联合接访大厅)的日常管理工作。向来访群众提供与来访事项有关的咨询服务,引导群众理性合法表达诉求。综合反映来访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报送有关意见建议。指导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单位)群众来访接待处理工作。负责国家信访信息系统及信访视频系统的建设应用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单位)的相关工作。

  (四)办信科。负责处理人民群众、境外人士、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给市委、市政府的来信(含互联网、传真、电话)。承办国家信访局,省委、省政府以及省信访局转送、交办的来信事项,向有关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单位)转送、交办来信事项。综合反映来信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报送有关意见建议。指导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单位)的办信工作。

  (五)督促查办科(挂排查协调科牌子)。负责市委、市政府批转信访事项的督查工作。承办省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省信访局等集中转送、交办的重点信访事项,向有关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单位)转送、交办信访督查事项。负责信访隐患和矛盾纠纷排查、组织信访积案治理工作。负责市级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和处理信访问题的组织协调、跟踪落实工作,督导检查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工作情况。负责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和人事分离、人户分离、人事户分离信访事项的查办或者协调处理。负责进京非接待场所有关人员上访事项的督查、协调等工作。协调开展联合督查活动,综合分析督查工作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报送有关意见建议。指导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单位)开展信访督查工作。

  (六)泰安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挂泰安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听证办公室牌子)。承担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和听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应当由市政府受理的复查、复核信访事项的办理工作。组织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单位)做好已复核信访事项的审核认定上报工作。组织指导对重大、复杂和疑难信访事项的听证工作。负责已终结信访事项的上报备案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全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和听证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第五条  市信访局机关行政编制19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信访督查专员2 (副县级);正科级领导职数7(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副科级领导职数4名。

  暂保留工勤编制2名,随自然减员逐步收回。

  第六条  市信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泰安市委办公室、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中共泰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泰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3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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