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日期:2019-06-20访问次数: 字号:[ ]


   第一条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泰安市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泰安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以下简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挂泰安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简称市政务服务办)牌子。

第三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贯彻党中央关于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职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行政审批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领域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行政审批、政务服务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研究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承担国家和省下放、委托行政许可事项承接落实的组织工作。负责审核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并提出取消、下放和保留的意见。承担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承担市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承担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赋予和市直部门划入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服务、管理职能。负责办理划入的市场准入、国土规划、投资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民生保障等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和关联事项的审批办理,并对审批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负责将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实施情况和结果及时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行政审批涉及的现场勘验、专家评审、图纸审查、技术论证、项目验收、听证论证等工作。

  (四)负责建立和完善政务服务工作机制,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负责牵头对政务服务事项进行流程再造、环节优化、压缩时限,协调解决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事项办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五)负责牵头全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负责推进泰安市政务服务平台开发、建设、应用和运行管理等工作。

  (六)负责管理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各部门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务服务行为的规范、管理和监督。负责对窗口及进驻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及建议通报相关部门。负责对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事项的投诉举报承办、转办和督办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

  (七)负责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人财物及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负责行政审批服务局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八)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和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的党群工作。

  (九)负责全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市县乡村四级政务服务网络体系。负责对县(市、区)及功能区政务服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考评。

  (十)负责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全面推行贴心代办,一次办好改革及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集中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公开审批标准,规范审批行为,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衔接工作机制,提高政府管理服务水平。创新政务服务模式,实现政务服务大厅一窗受理、关联事项一链办理、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贴心代办一次办好,推行并联审批、联审联办、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等审批服务模式。

  (十二)有关职责分工。按照《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深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组建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泰发〔201829号)精神,科学界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与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分工。涉及全市发展大局的控制性重大项目审批等事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与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实施。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实施行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政策和行业标准,推动行业发展,强化事前和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公共服务有效供给,做好与上下级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等方面的衔接协调。

  第四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承担机关文电、机要、保密、值班、政务公开、档案、后勤、安全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负责行政审批收费的统一收缴、票据的领取及管理。负责会议、接待和重要活动的组织安排。负责市委、市政府交办工作及重要事项的督办落实。负责突发事件处置和应急管理。负责机关信访稳定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及政协提案办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负责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建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政务服务政策研究。负责行政审批服务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备案、清理、评估工作。负责行政审批服务普法和法制宣传、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组织开展行政审批执法监督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内控机制建设工作。负责听证、行政诉讼等相关工作。

  (三)人事科。负责重要文件、综合性文稿、史志年鉴等综合性文字材料的起草。负责信息宣传工作。承担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及职称改革工作。负责干部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和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工作人员出国(境)审查报批工作。负责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包村和挂职锻炼工作。负责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绩效管理工作。

  (四)审批改革推进科。负责指导、协调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拟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落实国家、省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推进市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审核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并提出取消、下放和保留的意见,按照程序做好事项调整工作。研究提出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调整建议,推动立改废释工作。承担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市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对外使用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市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名称。

  (五)一次办好督查指导科。负责对一次办好改革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建立重点工作任务台账。承担相关考核工作,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组织开展督导检查,督促协调解决各部门改革推进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的问题。

  (六)监督考核科。负责对进驻部门(单位)年度政务服务考核。负责对窗口群众满意度测评工作。负责对窗口及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和考评。负责窗口工作人员调整和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对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事项的投诉举报承办、转办和督办工作。负责电子监察工作。

  (七)公共服务科(挂新业态服务科牌子)。负责组织实施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负责牵头协调进驻部门,推进各部门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务服务事项进行调整、流程再造、环节优化、压缩时限。负责牵头推进市、县、乡、村四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全市政务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负责全市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对各类新业态、新模式行政审批服务的协调。

  (八)市场准入科。负责权限内企业注册登记及相关事项的办理。负责权限内涉及市场监管、商务等市场准入方面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办理。负责权限内企业营业执照以及涉及市场监管、商务等市场准入方面生产经营资质的注销、撤销、撤回等工作。负责与业务关联部门的衔接、沟通、协调、审批结果推送等工作。

  (九)工程规划科。负责权限内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外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负责权限内土地、矿产、规划等相关审批工作。负责与业务关联部门的衔接、沟通、协调、审批结果推送等工作。

  (十)项目建设科。负责市级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危险废物经营、排污许可证核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负责权限内涉及人防工程有关许可、关联事项的审批。负责施工许可证核发及权限内有关事项的备案、审核。负责市级权限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权限内公用市政企业经营、供应许可,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批。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权限内抗震有关许可审批。负责有关规费征收。负责与业务关联部门的衔接、沟通、协调、审批结果推送等工作。

  (十一)民生事务科。负责权限内港口、公路、水路等区域内设施建设、工程作业、运输经营等事项的审批,水路运输及客运出租车从业资格认定、核发。负责权限内医疗卫生、公共卫生许可事项的审批。负责权限内取水许可、采砂许可、入河排污口设置、水土保持方案以及涉水工程、洪水影响评价的审批。负责权限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大型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设计方案审查、审批。负责权限内临时占用、占用及征用林地的审批、审核及转报工作。负责权限内文化、文物保护、广播电视等领域审批审查工作。负责权限内宗教活动场所审批登记和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审查。负责权限内华侨回国定居审核。负责与业务关联部门的衔接、沟通、协调、审批结果推送等工作。

  (十二)社会组织科。负责权限内社会组织登记,市管慈善组织登记和公开募捐资格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的审批,建设公墓的审核。负责权限内教师资格证办理、民办学校、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负责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业务审批。负责市直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备案)。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负责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机构、律师执业、司法鉴定人执业、公证员执业审查相关许可业务的初审转报。负责与业务关联部门的衔接、沟通、协调、审批结果推送等工作。

  (十三)勘查验收科。负责建设项目联合踏勘、专家评审、联合验收的组织协调和相关制度建设。负责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协调管理、考核评价。负责权限内投资建设项目的验收、备案、核验。负责权限内涉及建设项目、城市管理、卫生健康、水利交通等现场踏勘的许可事项的审批、核准及有关证件核发。负责与业务关联部门的衔接、沟通、协调、审批结果推送等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指导所属单位及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负责纪检监察、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第五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机关行政编制48名。设书记1名(由市政府分工副市长兼任),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1名。

  第六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泰安市委办公室、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中共泰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泰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3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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