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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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泰安市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泰安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泰安市水利局(以下简称市水利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加挂泰安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南水北调局)牌子。 第三条 市水利局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水利工作法律法规,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全市水法治建设工作,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市水利政策,提出有关水利价格、税费、基金、信贷的政策建议;拟订全市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跨县(市、区)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实施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生活、生产经营、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拟订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配置,负责重要水域、区域以及重点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拟订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等制度,指导开展全市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全市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供水工作。 (三)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水利改革发展相关工作,参与对水利改革发展成效考核;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提出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水利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市级水利资金和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水利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 (四)指导全市水资源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源保护、地下水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对水库、河流、湖泊和地下水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水资源公报。 (五)负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负责用水总量控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中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和雨洪资源开发利用工作。 (六)指导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河道、湖泊、水库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负责推进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和检查考核等工作;承担市河长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负责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有关制度,负责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者跨县(市、区)、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提出并协调落实南水北调工程运行和后续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监督工程安全运行,组织工程验收有关工作,督促指导地方配套工程建设;承担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八)负责全市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工作。拟订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重点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监督实施工作;牵头做好荒山、荒丘、荒滩、荒沟治理开发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指导全市农村水利工作。组织编制农村水利发展规划和地方行业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和农村水利技术推广工作。 (十)负责全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负责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组织实施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组织开展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并监督实施,协调监督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承担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调处跨县(市、区)水事纠纷,受市政府委托调处市际间水事纠纷,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 (十二)负责全市水利科技和对外交流合作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负责行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监督实施;负责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创新服务工作;指导全市水利系统对外交流合作、利用外资、引进国(境)外智力等工作;指导水利宣传、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十三)负责落实全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其他涉及防洪的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的防洪论证提出意见,指导重要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四)负责协调市内涉及黄河的有关事务。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全面推行“贴心代办,一次办好”改革及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节约用水管理。市水利局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制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做好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衔接,参与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规划、政策的制定,负责提出水价改革方案和建议,完善水价体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工业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规划、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业节约用水有关标准,发布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具体名录,落实工业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规划、政策的制定,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节约用水制度、办法和具体标准,落实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规划、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业生产节约用水有关标准,推广农业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落实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行业管理工作落实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2.关于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市水利局负责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合理利用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实施水环境质量的监测、调查评价等工作,发布水环境信息,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加强入河湖污染防控,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两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部门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3.关于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对地下水实施监测。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地下水环境质量实施监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监测因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应建立完善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发布和共享地下水监测信息。 4.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市水利局负责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负责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进行监管,指导县(市、区)发放《采砂许可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利用,指导县(市、区)根据发放的《采砂许可证》和相关规定发放《采矿许可证》。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以及公路、地方铁路桥梁安全进行监管。 5.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开采矿泉水、地热水,按照权限,市水利局和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办理《取水许可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采矿许可审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办理《采矿许可证》。 6.关于自然灾害防救。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照权限作出决定;承担防汛抗旱、抗震救灾、森林防火相关指挥部日常工作,承担重大灾害救援指挥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地)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水文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地)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地)火险、火灾信息。 第四条 市水利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离退休干部科牌子)。负责文电、会务、督查、信息、宣传、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值班、安全等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调研、综合性文稿起草和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二)人事科(挂科技教育科牌子)。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参与拟订全市水利人才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行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监督实施。负责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技术推广和创新服务。组织指导全市水利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对外交流合作、引进国(境)外智力等工作。 (三)规划与财务审计科。拟订全市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指导编制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审核重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指导有关防洪论证工作。提出市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规模、方向和项目安排建议。承担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相关工作。负责牵头水利改革发展相关工作。编制市级水利部门预决算。提出水利财政预算资金安排建议,并统筹协调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承担市级水利资金以及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有关水利价格、税费、基金、信贷事宜。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局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负责部门内部审计工作。 (四)政策法规与监督科。负责组织起草水利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拟定有关政策。承担局机关重大行政决策、重大执法决定、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应诉、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等相关工作。指导全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调处跨县(市、区)水事纠纷,组织查处重大涉水违法事件。指导全市水利普法宣传工作。负责推进本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承担本部门行政权力事项的动态调整工作。指导全市水利行政许可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本部门行政许可有关制度、程序等。督促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指导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水利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组织指导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管。组织实施水利工程项目与安全设施同步落实制度,开展水利工程项目安全标准化建设。组织开展水利工程稽察工作。组织或参与重大水利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水资源科(挂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牌子)。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等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组织实施地表水和地下水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水资源公报。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制定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中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和雨洪资源开发利用工作。负责重要水域、区域以及重点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管理工作。 (六)水土保持科。组织指导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组织开展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承担荒山、荒丘、荒滩、荒沟治理开发有关工作。负责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和水土保持项目建设管理的监督检查。 (七)水利工程建设科。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制定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组织指导河道堤防、水库、水闸的除险加固建设。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者跨县(市、区)、跨流域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负责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承担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拟订农村水利发展规划和地方行业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灌排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 (八)运行管理与河湖管理科(挂河长制工作科牌子)。指导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组织编制水库运行调度规程,指导水库、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划界工作。组织指导水库大坝、水闸等水利工程的安全鉴定等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水利工程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重要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预警工作。组织协调指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指导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指导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指导河道、湖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水生态建设。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组织指导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负责推进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和检查考核等工作,承担市河长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南水北调工程管理科(挂水利移民科牌子)。协调落实南水北调工程有关重大政策和措施。配合做好南水北调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和工程验收有关工作。指导监督工程运行管理工作以及地籍管理。组织开展南水北调后续工程前期和建设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地方配套工程建设。承担市南水北调局其他相关工作。负责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组织实施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组织开展新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相关工作,负责大中型水库移民管理和后期扶持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第五条 市水利局机关行政编制32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8名。 第六条 市水利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泰安市委办公室、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中共泰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泰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1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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