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日期:2019-06-20访问次数: 字号:[ ]


第一条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泰安市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泰安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泰安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市管理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局贯彻党中央关于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起草城市管理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市城市管理发展政策、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研究提出城市管理重大问题政策建议。

(二) 指导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组织拟订数字化城市管理规划和标准。负责城市管理事件指挥调度。推进城市管理智慧化建设。

(三) 指导全市市容市貌管理工作,编制相关专项规划和标准规范。负责市容市貌相关监督管理。负责公共空间秩序管理(户外广告、牌匾标识、临街建筑物外立面墙体装饰装修、景观亮化、城市广场、户外宣传等)。组织实施户外广告公共资源载体有偿出让工作。

(四) 指导全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编制相关专项规划和标准规范。指导城市环卫设施的建设,编制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城乡环卫一体化、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负责环境卫生相关监督管理。负责市级管理区域内迁移、拆除、关闭城市环卫设施工作。负责环卫企业资质管理。负责市级承担的环境卫生作业工作。

(五) 指导全市市政设施运行管理工作,编制相关专项规划和管理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市级管理市政设施的管理、维护和提升改造,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市级管理城市道路内占用、挖掘、开口,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各类设施,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设施的监督管理。负责市级管理相关市政设施接收、停用、拆除工作,参与相关市政设施项目接收前的审验工作。负责市级管理道路公交候车亭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自行车的监督管理。

(六) 指导全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编制相关专项规划。负责泰城建成区各类绿化用地绿线的监督管理。参与新建(扩建、改建)项目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研究、论证、联审。负责泰城建成区范围内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的监督管理。负责市级管理区域内公(游)园、城市绿地的监督管理。

(七) 编制城市广场管理相关标准,负责市级有关城市广场的管理、维护和提升改造。

(八) 指导全市建筑渣土管理工作,拟订建筑渣土管理的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筑渣土运输特许经营管理,规范建筑渣土运输企业市场准入。负责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工作。负责规范建筑渣土运输及消纳处置工作。负责建筑渣土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建设。

(九) 深入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指导监督全市城管执法工作。指导跨区域城市管理执法及城市管理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行使以下行政处罚权:

1.市级管理区域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市级管理区域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市级管理区域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市级管理区域生态环境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权。

5.市级管理区域市场监管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和违反规定随意摆摊设点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市城市管理局实施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十)编制城市管理相关领域科技发展规划,指导全市城市管理系统科技创新与应用。

(十一)负责城市管理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开展城市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二)负责编制市级城市管理相关基础设施年度管理、养护、改造资金使用计划。负责所属单位年度重大管理、养护、改造工程项目和任务的确定,会同财政部门确定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

(十三)负责城市管理行政应诉和非诉执行相关工作。

(十四) 承担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全面推行贴心代办,一次办好改革及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加快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审管联动,优化政务服务工作。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电、会务、督查、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应急、值班、安全、后勤服务、装备保障、政务公开、对外联系、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制定城市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综合调研和机关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

(二)人事科。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外事管理等工作。负责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内部考核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三)信息人才科技科(挂宣传科牌子)。编制城市管理相关领域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城管系统科技创新与应用。指导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推进智慧城管建设。负责科技成果的申报工作。负责科技培训工作,指导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意识形态、信息宣传、新闻发布工作。负责舆情监测、引导工作。负责网站、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平台的更新、管理和维护。负责社会动员工作。

(四)财务审计科。负责拟订城市管理相关基础设施年度管理、养护、改造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城市管理运行经费及日常维护经费拨付并监督使用。负责部门预决算工作。负责会同财政部门确定所属单位年度重大管理、养护、改造工程项目和任务资金安排。负责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招商引资工作。

(五)法规科(挂案件审理科牌子)。指导全市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城市管理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负责市级执法案件审核、听证工作。负责行政应诉、非诉执行相关工作。负责普法宣传、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管理、执法培训等工作。负责与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的信息互通、业务协同、事项会商工作。组织编制系统内权责清单。

(六)市容环境管理科。指导全市市容景观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编制相关专项规划、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拟订市级市容景观和环境卫生设施维修养护、提升建设工程计划并牵头组织实施。参与新建(扩建、改建)项目配套市容景观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核工作。负责市级管理区域市容景观提升和环卫保洁工作。负责市级管理区域公共空间秩序(户外广告、牌匾标识、临街建筑物外立面墙体装饰装修、景观亮化、城市广场、户外宣传等)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城乡环卫一体化、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负责户外广告公共资源载体有偿出让工作。负责环卫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市级管理区域内迁移、拆除、关闭城市环卫设施工作。负责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复审城市管理相关工作。

(七)市政设施管理科(挂城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牌子)。指导全市市政设施运行管理工作,编制相关专项规划和管理标准。负责拟订市级管理城市道路、桥涵、路灯、河道、景观亮化、排水管网、泵站等市政设施的管理、维护、改造年度计划,并牵头组织实施。负责市级管理城市道路内占用、挖掘、开口,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各类设施,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设施的监督管理。负责市级管理区域内市政设施接收、停用、拆除工作。参与相关市政设施项目接收前的审验工作。负责市级管理道路公交候车亭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自行车的监督管理。牵头指导城市防汛相关工作。

(八)园林绿化管理科。指导全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编制相关专项规划。负责泰城建成区各类绿化用地绿线的划定和控制管理。参与新建(扩建、改建)项目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研究、论证、联审。负责泰城建成区范围内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的监督管理。负责市级管理公(游)园、城市绿地的监督管理。负责国家园林城市、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创建复审城市管理相关工作。

(九)建筑渣土管理科。负责建筑渣土管理工作,拟订建筑渣土管理的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筑渣土运输特许经营管理,规范建筑渣土运输企业市场准入。负责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工作。负责规范建筑渣土运输及消纳处置工作。负责建筑渣土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建设。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工作。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和文明单位创建工作。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2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7名。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泰安市委办公室、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中共泰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泰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3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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