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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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泰安市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泰安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工作要求,落实省委、市委工作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规划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履行全市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地)、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执行国家关于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制度规定,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县(市、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拟定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负责市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以及房产交易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县(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落实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拟定并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研究拟定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管理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开展自然资源形势分析,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的编制报批工作。负责全市城乡规划设计市场管理。负责规划区内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并提出规划意见。承担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和市城市规划联合审查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负责统筹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落实国家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九)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全市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市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全市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一)负责全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核。负责全市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依法进行矿业权管理。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负责全市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市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 (十二)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规划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三)负责规范土地和矿产资源以及测绘市场秩序,对全市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进行监测和管理。负责查处泰山区、岱岳区、高新区范围内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违法行为。指导监督县(市)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十四)负责对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开发利用活动进行监测和管理。负责查处规划区范围内(不含泰山景区、高新区管辖区域)的城乡规划违法行为。指导监督区、镇城乡规划行政执法工作。 (十五)按照规定统一领导和管理市林业局。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 1.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全面推行“贴心代办,一次办好”改革以及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审批联动、优化政务服务工作。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2.根据国家规定统一履行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全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引领。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 (十八)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市水利局负责组织确定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经营权,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办理《取水许可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有关审查工作,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办理《采矿许可证》。 2.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市水利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市交通运输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市水利局负责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在河道内采砂由市水利局组织确定河道采砂经营权,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办理《采砂许可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有关审查工作,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办理《采矿许可证》。 3.关于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对地下水实施监测。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地下水环境质量实施监测。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立完善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发布和共享地下水监测信息。 4.关于矿井关闭监管。市能源局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煤炭行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布局不合理、不符合产业政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应急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能源局、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能源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市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5.关于采空区治理。历史形成的采空区,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联合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治理方案。正在生产的非煤矿山企业形成的采空区,由市应急局牵头,督促县(市、区)政府和矿山企业制定并落实治理方案。 6.关于地质灾害防救。市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地质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承担重大地质灾害救援指挥的现场协调保障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地质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以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综合科牌子)。负责局文电、会务、督查、信息、宣传、机要、保密、档案、值班、保卫、后勤保障等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开展全市自然资源规划形势分析。牵头组织编制全市自然资源规划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牵头负责全面深化改革、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及全市自然资源规划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全市自然资源规划领域重大课题调查研究,承担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工作。 (二)财务审计科。拟定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承担全市自然资源规划专项收入征管的相关工作。承担有关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和部门预决算、绩效评价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和内部审计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挂自然资源规划督查科牌子)。组织起草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全市依法行政、普法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应诉、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等相关工作。负责对县(市、区)政府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以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指导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执法工作。 (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科(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牌子)。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和成果应用的有关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汇交管理。负责调处跨县(市、区)及重大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属争议。负责市级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以及房产交易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县(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负责落实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全市自然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管理。 (五)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挂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科牌子)。拟订全市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城乡建设用地供应管理,组织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拟定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市场调控、监督管理、动态监测和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和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管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落实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和评价考核。负责全市各类开发区利用评价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等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改制企事业单位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 (六)国土空间规划科(挂用地规划科牌子)。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参与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市级重大专项规划。指导县(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工作,完善规划实施政策。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全市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村镇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指导全市村镇规划工作。负责城市设计、片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修订、论证、报批工作和地块规划的编制研究。负责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发规划条件和规划意见。负责全市城乡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规划设计市场管理。负责有关规划技术的编制研究工作。 (七)建筑工程科。负责规划区内城乡建筑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国有土地供地前涉及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参与重大建设项目可行性前期论证、规划审核。负责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方案、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的征集、评审和组织论证等工作。负责对建筑工程的规划选址和建设用地、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进行规划审查,出具规划审查意见。负责建筑工程的验线,竣工勘验管理及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八)市政规划科。负责规划区内各类市政、交通工程专项规划的审查和报批工作。负责参与公路、城市道路、水、电、油气、热、通信等各类大型市政基础设施的规划选线、选址和论证。负责对规划区内各类市政、道路交通工程及地上、地下管线工程提出规划要求并承担规划方案审查论证工作。负责建设项目涉及道路红线、河道(水域)蓝线、基础设施黄线等控制线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工程的验线,竣工勘验管理及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九)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拟订和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拟定全市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耕地、林地、草原(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全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工作。 (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挂防灾减灾科牌子)。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有关工程。承担全市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全市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承担全市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市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十一)耕地保护监督科。拟订全市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全市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原(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十二)矿产资源保护监督科(挂地质勘查管理科牌子)。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拟定全市矿产资源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全市矿业权市场,调处重大采矿权权属纠纷。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等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承担矿产资源开采、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负责全市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拟定全市地质勘查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地质勘查工作标准、规程。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承担矿产资源勘查审批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负责全市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 (十三)国土测绘科(挂地理信息科技科牌子)。负责编制全市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管理市级基础测绘和其他全市性重大测绘项目。监督管理全市测绘基准、测绘系统。统筹全市遥感影像获取和利用,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卫星遥感和测绘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拟订全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全市测绘活动、质量。负责全市测绘信用体系建设与管理。承担测绘资质、资格管理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拟定全市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成果管理、地图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审核全市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全市地理信息成果汇交和测绘项目登记。组织指导全市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产业发展和应急测绘保障工作,协调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承担地图审核和测量标志管护工作。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规划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管理等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负责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承担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和教育培训等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退休干部工作。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机关行政编制4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1名。 暂保留工勤编制4名,随自然减员逐步收回。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泰安市委办公室、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中共泰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泰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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