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日期:2019-06-20访问次数: 字号:[ ]


第一条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泰安市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泰安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贯彻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拟订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健全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

()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创业发展规划,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和职业培训制度,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落实农民工相关政策,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负责就业、失业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境)外人员来我市工作政策。

()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发展规划和计划。贯彻落实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和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贯彻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拟订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报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建议草案。负责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负责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管理业务的统筹协调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

() 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组织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和实施工作。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拟订人才开发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参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拟订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并组织实施留学回国人员来我市创新创业政策。健全落实博士后制度。协调推进人才服务体系建设。负责非教育系统公派留学管理工作。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推进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拟订技工院校以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统筹组织和指导职业技能竞赛工作。拟订并实施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

()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牵头组织市级表彰(表扬)奖励事项。依法办理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工作人员和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有关事项。

()负责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拟订企业人员工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落实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政策。

() 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 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全面推行贴心代办,一次办好改革及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模式,发挥互联网+”支撑作用,推进网上办事和业务协同,提升服务质量。加强监督指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模式,推行双随机、一公开信用监管,提升监管效能。完善人力资源市场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政策,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强信息共享,不断提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水平,持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退役军人局的职责分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属于《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的烈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工作。市退役军人局负责烈士褒扬工作,指导烈士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和烈属定期抚恤金等相关抚恤政策的落实。

2.与市科技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的职责分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科技局(市外专局)制定外国人来我市工作政策,其中A类人员的政策由市科技局(市外专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B类和C类人员的政策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科技局(市外专局)制定。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继续使用现有的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继续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外专局联合印制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对外国人继续采用统一的分类标准,行政相对人继续在外国人来华管理服务系统中统一办理工作许可。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市科技局(市外专局)负责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审批后的管理、服务。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督查、机要、保密、档案、政务公开、安全应急、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及局机关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本系统各类大型活动的组织安排及议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负责编制汇总部门预决算。负责招商引资工作。

()人事科(挂离退休干部科牌子)。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计划生育、第一书记驻村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牵头协调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

()调研信息科(挂政策法规科牌子)。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调研和局机关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负责新闻宣传和信息工作。负责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牵头负责局门户网站信息维护和舆情处置工作。负责推进本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编制系统内权责清单,深化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负责部门史志的编写工作。牵头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

() 规划综合科(挂基金监管科牌子)。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信息数据的规划统计、综合分析和对外发布工作。负责拟订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编报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建议草案。依法监督相关社保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组织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案件。

()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承办相关市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备案、核准和聘用人员的备案工作。落实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认定和考试政策规定。负责中级和部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管理工作,承办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审查、申报和审批工作。健全落实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和有突出贡献专家及学术、技术带头人的选拔、推荐、申报和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工作。负责推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 工资福利处。负责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和福利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市属事业单位工资(薪酬)总额,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市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负责市属事业单位工资统一发放的审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时间的确定以及工龄计算等工作。负责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退休核准工作。

() 劳动监察处。指导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和执法工作。负责处理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投诉。承办信访、维护稳定和行政应诉等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负责重大案件查处、有关突发事件处理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 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科牌子)。拟订就业创业、失业保险和农民工工作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促进劳动者公平就业、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参与拟订就业资金使用实施办法。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拟订失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和监督落实失业人员有关待遇政策。建立失业预测预警制度,负责市本级失业保险参保单位以及职工、失业人员待遇资格核准。拟订人力资源流动和市场发展政策,完善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制度。负责监督管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市场活动。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指导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创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国()外人员来我市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落实农民工相关政策,协调解决涉及农民工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件。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相关制度。拟订机关工勤人员人事管理制度。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竞聘、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事业单位招聘国()外人员(不含专家)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人员(不含公务员)调配政策,按照规定承办有关人员调配工作。按权限承办援建地区、重点建设项目人员选调派遣以及内调人员安置工作。负责非教育系统公派留学工作。

() 职业能力建设科(挂人才开发办公室牌子)。组织拟订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划、政策。拟订技工院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指导监督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和办法并监督实施。拟订高技能人才规划、政策以及留学回国人员来我市创新创业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人才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事项。负责指导本系统、本行业社会组织党建相关工作。

(十一) 劳动关系科。贯彻落实劳动关系政策。拟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办法。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制度。负责企业工作人员调配工作。落实企业职工收入宏观调控和支持保障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拟订完善市属企业薪酬管理政策,负责指导和监管市属(市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拟订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工资指导线并组织实施。指导劳动标准工作。落实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拟订企业改革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有关企业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工作。

(十二) 养老保险科。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基本养老保险及补充养老保险政策。拟订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和费基等养老保险费政策。拟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个人账户管理政策。建立完善职工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负责市本级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核准,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的落实。拟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养老保险社会化服务工作。指导监督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十三) 工伤保险科。拟订工伤保险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组织拟订工伤医疗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高值医用耗材和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组织拟订工伤定点治疗及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拟订职工工伤停工治疗的待遇政策及标准;组织拟订劳动鉴定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负责工伤认定工作。负责制定按项目征缴工伤保险费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四) 表彰奖励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拟订政府表彰奖励制度。负责审核市本级政府表彰奖励事项。负责市级表彰事项的组织实施。按市委、市政府部署做好及时奖励工作。承担评比达标事项清理工作。依法办理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工作人员和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有关事项。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群团工作。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4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5(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副科级领导职数12名。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泰安市委办公室、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中共泰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泰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3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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